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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
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 1、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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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 1、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 2、税务机关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4、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6、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7、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9、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10、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加收滞纳金。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行政强制法是关于行政强制的一般法,税收征管法中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是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201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网上答复纳税人问题时明确回复:“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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