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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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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建筑企业、承包商和农民工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1、建筑企业与承包商之间存在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包)关系。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结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2、承包商和农民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农民工直接受雇于承包商,由承包商直接管理。工作内容好,工作进度由承包商直接控制。他们的工资和劳动保护不是施工单位提供的,一般由承包商负责。
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 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之间关系大体上形成如下: 1、农民工与包工头往往是具有同一地域性、以本村劳动力为主的特点,由包工头进行统一招用。 2、包工头与建筑企业承揽业务,农民工直接受包工头管理,与建筑企业之间并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特别是在农忙季节时农民工一般要回家务农、建筑企业实际上无法约束管理农民工。 3、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按承包协议每月支付进度款、办理结算;农民工的报酬一般由包工头支付; 4、工程任务结束后,农民工则一般会随包工头另外承揽业务,他们本身也不愿意同建筑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受企业的约束。 从上述三方关系情形可看出: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而并不是以建筑企业名义招用农民工,农民工自己也知道其是为包工头打工、接受包工头管理,而且从包工头处领取报酬。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和外观,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农民工与公司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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