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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丧葬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时,其家属因安葬患者而支出的费用。《条例》规定该项费用按照医疗事...
医疗事故医疗费赔偿标准是: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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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支付。(二)错误劳动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错误劳动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的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负责人护理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期残疾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的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伤残用具费:如因伤残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由医疗机构证明,按推广型器具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不满16岁的人,抚养到16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赔偿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数最长不超过6年的患者发生障碍的,赔偿年数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标准确定。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六)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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