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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机关对于当事人与他人的纠纷作出行政裁决的具体依据为法律以及法规。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裁决决定依法向法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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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之本质。现代法治国家之所谓法律救济方法,是指请求法院救济之途径,亦即人民之诉讼权。人民之权利有无受到侵害,是属于法律上之争议,应由法院审理。私法上的权利争讼如此,公法上之权利亦然,故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就是司法国家,任何法律(公法与私法)上之争讼,皆应由法院裁判,人民亦都有请求法院裁判之权利。此种权利,不可轻予剥夺。”行政诉讼法既已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不应当在法律上设置不必要的特权与豁免权,阻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权利的行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3、《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对公安机关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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