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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凡是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适用该办法。 其次,在企业工作满12个...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1年以下10年的,年假5天;10年以下20年的,年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假15天。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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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是该《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年度一次奖金等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行[2005]9日),对纳税人获得年度一次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按工资收入计算纳税,将员工当月内获得的年度一次奖金减去12个月,根据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度计算扣除数,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度计算扣除数计算纳税。该方法在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第一种方法是年末奖金高于(或等于)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根据年末奖金的纳税规定,个人获得年初奖金,获得奖金的月初个人工资,工资收入高于(或等于)的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个人当月获得年初奖金×适用税率-速度计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工资收入和年初奖金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方法是获得年终奖金当月的个人工资,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发放年终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年终奖金应扣除个人当月工资、工资收入和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馀额,确定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度扣除额。此时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个人当月获得年末奖金-个人当月工资、工资收入和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计扣除数的第三种方法是年末奖金扣除在12以下1600元以下,特别强调的是,年初奖金扣除在12以后的馀额,法定费用扣除额在1600元以下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被扣除,所以年奖金扣除为12,主要是为了确定适用税率和速计扣除数,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第四种计算方法是,发放季度奖的计算根据(国税发放[2005]9日)的规定,员工除了全年一次奖金以外,还获得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工作奖等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工资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享受年度一次奖金后,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工资收入支付的优惠。因为在纳税年度,这种计算方法只允许每个纳税人采用一次。在此提醒纳税人,员工获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的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享受年终奖计税优惠。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假日不计入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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