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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不能申办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的; 2、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3、...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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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县(市)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1、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元。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向地区民政局投诉、举报。
怎样办理解除收养手续收养关系的解除总的来说是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续,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成立,但没有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当事人可以到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和证件,申请办理领养证。可以凭领养证申请给孩子申报户籍。《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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