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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关于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的解答如下,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财产保全期限为: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续保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一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一)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 (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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