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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1、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方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双方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发挥基本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分担责任。二、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全部责任。一方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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