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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客不系安全带,一般罚款二十元至二百元。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根据《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知》的规定,为了有效地减轻交通事故对机动车驾驶员和乘车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障交通安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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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不系安全带: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20元。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口头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乘坐人员未系安全带违章的,罚款5到10元。对司机的处罚如下:1、司机在一般道路上未按规定使用的,罚款50元;2、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200元,扣2分;3、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200元,不扣分;4、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口头警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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