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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
有的地方出现了对于可诉行政行为把握不准、错误理解立案登记和诉权滥用的现象。对此,《行诉解释》增加规定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 江必新解释说,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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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1990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9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基本概念是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提起诉讼,即实行司法审查法定原则。但这显然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2000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将突破案件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 实行排除法,即除国防、外交、抽象行政行为、刑事诉讼、内部行政行为、仲裁行为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行政不作为也可以提起诉讼,因为行政不作为也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2020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下:(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和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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