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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提前解约获支持

2022-10-28
近日,贵州省XX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解除了借款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未到期债务合同条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6年6月5日,家住贵州纳雍县XX的A向B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按季度结算,同时约定2008年12月底偿还B借款本金6万元及应到利息,余款定于2010年底一次性还清。首期还款期限届满后,A仅偿还从借款之日起至2006年12月的利息。结欠款经债权人多次催收未果。法庭审理认为,A向B约定借款15万元,借款利率未高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合同生效后,A未在第一次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仍未履行双方约定的按季度结息义务,其行为属于违约。原告B依法享有催收超过还款期限的债务,有权请求解除借款合同约定的未到期债务的合同余款,同时,可以请求被告A偿还未到期主债务的权利。对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未到期债务的合同条款,由A偿还B借款15万元及按月利率10%计算应到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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