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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B5纸)到原发证医疗机构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原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审核表及新生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二篇)》规定:一、《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并要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计算机专用软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 2、补发程序:(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B5纸)到原发证医疗机构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2)原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审核表及新生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并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B5纸)向出生医院提出申请,由该医院核对病历记录无误后,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存留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等文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凭医院诊断证明申报出生登记。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出生人口登记等工作,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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