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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如下,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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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各方都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1.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税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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