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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中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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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第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拘传的适用条件:(1)原告和被告都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74条①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②对原告适用的条件: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民诉法解释》第235条④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民诉法解释》第484条(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3)无正当理由不到庭。(4)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民诉法解释》第1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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