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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未签订合同是否等同于未进行备案?

2024-11-17
房屋租赁契约通常被视为出租者(即房屋所有者)将房产设施无偿提供给承租者使用,而租户则按租赁合同中商定的周期支付租金。在合同履行完毕且所有义务完成后,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者需将房屋返还给出租方,以确保房屋无损状态。作为一种双方互惠互利的合同模式,出租屋租赁合同在签署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完成登记备案并不直接影响其有效性和约束力。 若租赁合同已完成登记备案,则可获得以下四项对抗第三方的效力。首先,在租赁期限内,如果出租者欲出售该房产设施,承租者具有优先购买权。其次,当租赁期满,出租者希望再次出租该住宅时,承租者也有优先续租的权益。此外,在租赁期限内,即使出租者将房产设施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仍需按照原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继续履行义务。最后,若在租赁期限内,出租者将已出租房屋设立为抵押品,且此抵押品随后又被依法处分给了第三方,则第三方需继续承担原租赁合同的内容。 经过深思熟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尽管出租房屋并非强制性的要求进行注册备案,但这样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相应权益,如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以及持续履行原有租赁合同的责任等。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进行注册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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