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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
本规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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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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