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以房换房即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对换所有权。以房换房后,拆迁人不...
拆除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补偿办法 (1)以房换房 即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镇居民拆迁房屋的补偿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除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补偿办法 (1)以房换房 即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对换所有权。以房换房后,拆迁人不再予以补偿,也不再另行安置住房。如果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不相当,则由受益的一方补偿其差额部分。 (2)易地原拆原建 它是指拆迁人在城镇规划部门划定的地区,在约定的时间内,利用原房旧料,按照原房的结构、面积、质量和使用条件易地还建。被拆迁人亦可自拆自建,由拆迁人提供建房用地并补偿所需的工料费和运输费。易地重建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3)易地重建 拆迁入易地另建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双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原房作价补偿。拆除私有房屋,应当由当地房屋产权监督处和旧产估价处确定产权和旧产价格。 2、拆除城郊农民房屋的补偿办法 拆除农民自住房屋应本着原拆原建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房旧料,由拆迁人补助工费和材料,由农民自行迁建或乡村按规划统一迁建。 拆除农民的出租房,不再还建,应给予作价补偿。承租人如系城镇居民,并且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承租的,由拆迁人安置承租人。 拆迁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房屋,应按城镇居民房屋的估价标准进行补偿,被拆迁人由拆迁人负责安置,双方应建立租赁关系。 农民房屋的附属物,如门楼、围墙、厕所、猪牛羊圈等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您所述的是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一般拆迁补偿要看您的房屋性质,土地性质和区位等各种因素 一般房屋拆迁时,会有拆迁部门和你们联系。城镇房屋拆迁,也就是拆迁的是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这方面主要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政府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颁布的法规,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就拆迁补偿的标准而言,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的,实践中常常出现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相同的情况,或者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但二者在结构上不同,由此产生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问题。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以每年公布的当年造价为准)结算结构差价。结构差价是指不同结构的房屋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以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偿还房屋的造价之间的差额作为结算的标准,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结构差价。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即以重置价格结合该房屋的新旧程度核算。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作价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实行作价补偿,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 拆除集体土地房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实质上这类拆迁是土地征收的附庸。若把土地征收看成一个过程,则房屋拆迁为其后半程的一个环节。这类房屋拆迁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各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布的法规,如北京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补偿安置方式如下:1、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所在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2、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的办法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上述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最高不得超过0.25亩至0.4亩)。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记载面积为准。另外,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7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278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