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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受害人责任。负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医疗费责任限额最高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最高责任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最高2000元。仍有不足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若有商业三者保险,那么由承保三商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受害人的损失,还有不足的由肇事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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