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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2007)》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选择管辖法院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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