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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不正当竞争属于侵权是不对的,在诉讼案由上,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分属于不同的案由,某一行为可能在侵权的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分别由《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修改,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更准确的界定:其中将第(一)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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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了五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与反垄断法的区分,避免二者的交叉。修改之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等规定。另外,还删除了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有规制。 在此次修改法律过程中关于是否规制“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争议,立法机关认为,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 这次修改使得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进行了相对清晰的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二元格局。 加大了不正当竞争者的损害赔偿责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法院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计算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与其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相同,这次法律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百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将会很大程度上提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代价。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当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颁布实施已有20多年,这次修订针对实践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为鼓励和保护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傍名牌”“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方面增加多处规定。 据了解,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新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四类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不正当行为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杨合庆介绍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亮点内容:第一,关于混淆行为,即通常说的“傍名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第二,商业贿赂也是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行为,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此外,在规制虚假宣传方面,针对互联网刷单、炒信这方面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对利用网络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作了其他规定。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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