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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撤销或者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四)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六)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遇到房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具体应当如何处理,应当根据实际的纠纷情形,结合法律规定确定。如果合同包含有效的仲裁条款,则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房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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