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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如果是在判刑宣告前的数罪,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处罚;并且管制的并罚刑期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如果是在判刑宣告前的数罪,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处罚;并且管制的并罚刑期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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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并科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报应论刑罚思想的产物,该原则实际弊端很多。因此,世界上单纯采纳并科原则的国家并不多见。 (二)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吸收原则虽然对于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种的并罚较为适宜,且适用颇为便利,但若普遍采用,即适用于其他刑种(如有期徒刑、财产刑等),则弊端较为明显。 (三)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的特点是:克服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或失之过于严酷且不便于具体适用,或失之过于宽泛而不足以惩罚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中的定义一般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分别定罪量刑后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其具体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衷原则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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