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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你可以具体参考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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