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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片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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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片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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