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般判断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如下: 1、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人事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主观上存在过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1。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各种虚假手段虚假表达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说明或承诺,或者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横向竞争对手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等方法,对产品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进行的虚假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销手段。但各种虚假广告等虚假宣传,或视听混乱,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害;或者直接误导用户和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造成大量社会问题;或者侵犯其他经营者,尤其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混乱。《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这些行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3、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手或其他能够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数不胜数。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是否违法,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性特征,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4、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和在权利人单位工作的员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取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5、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低价倾销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则和价值规律,往往导致市场竞争中的价格战、中小企业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整个行业萎缩。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了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证明。之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使牛奶市场的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打击竞争对手。6、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奖励所有买家的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买家的有奖销售。法律不禁止所有有奖销售行为,只禁止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7、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诋毁商誉、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削弱竞争力的行为。商誉是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声誉的综合积极评价。这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投入一定金钱、时间和精力所获得的。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它最终以有形的形式(如销售和利润)回报主人。法律尊重和保护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严厉制裁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竞业禁止是对职工择业权的一种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特征: 1、原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商业秘密存在; 2、竞业禁止的接触对象应是原企业的职员,且该职员知悉、掌握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非一般职员。具体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监事、经理等;企业的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如销售人员、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3、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从事相同行业、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 4、竞业禁止限制时间应具有合理性,一般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5、竞业禁止期间单位应给付职员合理的补偿费用。本案中,余斌的行为符合竞业禁止的特征,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约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1人已浏览
712人已浏览
219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