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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开发商违约赔偿。或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交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炊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炊购房款一倍第偿责任: 《消法》第四十九条是说:“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法强调的是最低赔偿要“增加一倍”,而本司法住释则说得“可以不超过一倍”,前者是“应当”,后者是“可以”;前者是最低一倍高不封顶,后者是最高一倍低不限量,那当然包括零赔偿,所以根本不是一回事! (一)商品房交易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此款就是常说的“秘密抵押”,按说这种情况不应当发生:所有权人怎么会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抵押进来了呢?但是在中国、在北京这种事情就天天在重复,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给消费者的房屋抵押给了银行,有时还不止是一家银行,使消费者用自己的钱购买完房屋后,为开发商进行了担保,如果开发商破产了,那么消费者还要将房屋给银行,做到“钱房两空”;这是我们的制度设计问题。 (二)商品房交易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这一款没有什么难的,一般人一看就明白;其实这还是制度设计的问题,属于物权变动的内容;只是中国这样的事情太多,不仅你没有入住的房屋,有时就连你自己住着的房屋也竟然会被其他人出卖,不是盗窃胜似盗窃、不是抢劫劣于抢劫。 可以要求支付双倍购房款,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欺诈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掺杂、掺假、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为正品;(四)以虚假的清仓价、销售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志销售商品的;(七)以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八)弄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公共媒体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中欺骗消费者的表现如下: 1、广告夸大、虚假,误导消费者; 2、合同违约,承诺不兑现; 3、面积任意“缩水”、“涨水”; 4、产权证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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