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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行政机关怎样参与行政诉讼?

2021-10-29
行政机关有双重身份:一重身份是作为国家行政权的行使者,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另一种身份是政府法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法律关系,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当我们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时,我们应该注意区分行政机关出现在哪个重要地位。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的行使者出现的,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机关作为普通法人,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和不服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只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只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仍然需要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对自己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的管理,其合法权益也可能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侵犯。此时,他们也应该被赋予原告资格。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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