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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辩人(原告人)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羊角镇石望天塘村12号。 被答辩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人已经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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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范文如下 答辩人(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现住在河南省某县某乡某村,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 被答辩人(原告人):蔡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在河南省某县某乡黄庄,系死者蔡某某的父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鲁某,女,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地址同上,系死者蔡某某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2011年2月18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状如下: 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蔡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2420.44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经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郸城县人民检察院郸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因为犯罪行动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丢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依据状况判处补偿经济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动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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