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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此外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伙企业未成立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退还现金。
合伙本来就是各个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你们有合伙协议就够了。合伙协议要写清楚哦,如果你需要写一个能避免以后纠纷的协议,我可以帮你的。本人有丰富的类似经验,会尽力避免能避免的纠纷。如果你有相关的纠纷不知如何处理,你这边方便的话,可以通过我的个人网页下面的号码,在白天工作时间免费来电说明详细情况,我这边可以具体给你分析。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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