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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二)离婚后未再婚; (三)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复婚登记设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时,递交单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村民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复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四)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实。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复婚登记;当事人因受单位、部门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注明于申请书内,对经查明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后,应当发给结婚证,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并收回离婚证件。当事人自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复婚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记入复婚登记申请书内。
结婚登记申请必须亲自到场。双方登记结婚,必须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他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他们亲自到场。如果一方或双方不能亲自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进行婚姻登记。结婚登记申请必须提交的证明书。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有以下证件:(一)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人出生日期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必须持有离婚证明(离婚证明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必须持有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五)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还必须持有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农村是乡镇,民族乡镇。除上述机关外,任何单位无权登记婚姻。原则上,当事人登记婚姻的机关应当与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致。当事人双方户地的,可以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可以向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登记申请的审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证件的审查,婚姻登记人应当审查当事人持有的证件是否真实、完整、符合法定要求,证件内容是否与当事人自身情况完全一致,证件是否有伪造、涂改或者冒名顶替的迹象;二是审查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审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凡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凡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用本专题提供的离婚协议书范本稍中修改即可)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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