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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书籍等作品,以及假冒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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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例如销售明知是盗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6条之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大。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版权管理制度和他人版权和版权相关权益,与侵犯版权罪的对象是一样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侵犯他人版权和版权相关权益是非法复印、出版或其他制作行为直接引起的,行为者的销售行为只是上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直接侵权行为的帮助。因此,其危害性比侵犯版权罪小。本罪对象是侵权文案。所谓侵权文案,根据本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经录音视频制作人许可,复制其制作的录音视频产品,伪造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文案,非法所得金额巨大的行为。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只是指将侵权文案卖给消费者,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文案罪。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220条的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公司犯本罪的,实行两项罚款制度,即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体应该是指非侵权文案制作者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权复印件制作者自己实施销售行为的,不是本罪而是构成侵权版权罪。当然,销售侵权复印件的行为者也有可能与制作侵权复印件的行为者构成侵犯版权罪而不是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有利可图。这要求行为者知道是侵权复印件,还在销售。知识包括知识可能是两种情况,只要行为者有其中一种情况,就可以认为知识属于知识,不能将知识局限于知识,以免放纵犯罪者。对于知识的认定,不仅要根据行为者的供述,还要根据全案情况,特别是侵权复印品的来源渠道、行为者的采购和销售价格等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者因过失不知道是侵权复印件而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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