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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和设备;(三)标...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除因维修、保养、训练、举办赛事、演出或者安全、天气等因素关闭外,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按类别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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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简称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全民健身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全民健身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全民健身计划和市民实际需要,在市政公园、社区、绿道等公共场所和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简易全民健身设施,并负责更新、改造或者拆除。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建设的简易健身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可以由管理单位向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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