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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养和收养是一样的,收养能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对老年人的赡养以及财产继承等问...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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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收养关系即成立。因此,可以这么说,办理收养手续流程应去民政部门办理。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需要的材料有: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的证明。准备好以上相关的材料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民政部门的相关程序办理即可。办理收养手续流程之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收养人和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时,一方面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满足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对签订的收养协议去处公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鼓励公民的收养协议办理公证。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收养协议更具法律效力。
1.领养孩子的,需要办理领养登记手续。 当事人领养孩子后,应当向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民政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审查,看当事人是否符合领养条件,民政局审查后,认为女方确实符合领养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领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与孩子确立父母与孩子的关系。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须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3、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4、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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