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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买的东西店家不发货的,消费者可以与其协商赔偿问题。若店家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价款三倍的损害赔偿。若店家根本没有货物,只是虚构事...
商品有问题,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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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可能会遇到销售者强行要求“搭售”商品的情况。所谓“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通常情况下,经营者搭售的商品,购买者并不需要,从而造成了经济上的浪费,或者对搭售的商品,购买者虽然需要,但不愿意从这个经营者那里购买。例如,曾出现过消费者购买名牌香烟时,经营者提出必须搭售质量差的香烟,否则消费者不得购买名牌香烟的现象。这种“搭售”行为直接侵害了广大购买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构成了不公平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由此可见,“搭售”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如果双方达成了“搭售”的协议,是出于购买者的自愿,就不能认定是不正当的;“搭售”只有在确实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而购买者又不得不被迫地接受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是不正当的。因此,经营者的这种“搭售”行为是违法的。购买者可以拒绝所搭售的商品、并可以向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长出一脸红疙瘩顾客要问责店家陈女士从老家安徽来苏州,最近在一家饭店找到了一份服务员的工作。由于工作的需要,她去附近的一家化妆品店想要购买一些彩妆产品。店家推荐了一款隔离霜给她,由于当天陈女士化了妆,就没有在脸部试用。经过一番选购,她最终花100多元买了该产品。当晚,陈女士就在脸部涂抹了这款化妆品,第二天一早她却发现自己满脸都是红色的疹子。她怀疑是化妆品过敏,于是找到了化妆品店家。陈女士称店家的负责人陪她去医院进行了检查。经医生诊断,陈女士确实是皮肤过敏,使用化妆品可能是诱因之一,但不能确定是发病的主要原因。最后医生嘱咐陈女士停止使用一切化妆品,同时开了一些药物给她进行治疗,这次治疗的费用都是由化妆品店支付的。用过几次药之后陈女士觉得情况并没有好转,她又去医院复诊了几次,其间又花费了近200元。她坚持认为是化妆品导致了过敏,店家应该退还购物的花费,并且承担她的所有医疗费用。店家给她的答复称化妆品是正规产品,不会有问题,如果陈女士有质疑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最后在协商下,陈女士退掉了化妆品,但只得到了40元的补偿。律师提醒:定责索赔都要有依据认定造成伤害的责任方和确定索赔金额都需要证据。市民在遇到人身伤害后,应由正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诊断书,确定受伤的真正原因,进而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在主张赔偿时,索赔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都应有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依据。市民要保留好诊断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单位的收入减少证明等书面材料,这些都可以作为维权和索赔的证据。市民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先自主与商家进行协商。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可请第三方机构介入帮助协调矛盾,比如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投诉。如果协商后矛盾仍无法化解,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双11买的东西不发货具体赔偿可以由双方协商而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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