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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1、行业和公司类型。并购方是否属于同一类型的企业,对并购本身和并购后的经营管理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首先要确定目标公...
需要考虑的事项很多,根据具体需求要进行必须调查、分析,例如: 首先,要了解收购的是什么类型的公司:一人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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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1、企业兼并的可行性报告; 2、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局面意见。兼并方属股份制公司的,应有董事会决议; 3、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兼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材料; 4、债权银行认可企业兼并的书面意见; 5、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兼并协议; 6、能代表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出资者的机构部门或当地政府的意见及申请报告。
根据你的提问,初步判断你要解决的问题有3个,1、你公司对另一合伙企业的投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怎样收购对方的合伙企业;2、组织形式的变更,即普通合伙转变为有限合伙的问题;3、不同投资形式的成本和负担(税费)。您这些问题需要考虑贵公司和对方的实际情况才能做出做好的方案,不可能简单就能回答yes o o的,不同方案下,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税费负担都有可能不同。
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即“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主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办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该”办法“同时又规定了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制控股式等四种兼并形式。 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这条规定与前面的那条规定相比,虽然用词上略有不同,但实质内容基本上一致。因此,我国规范性文件中所指的”兼并“实际上被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律人格,另一种是被兼并企业并不丧失法律人格,只不过投资主体发行了变更。兼并一种实际上就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而后一种又可以区分为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和没有取得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本质是一种收购行为,如果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且被兼并的企业是上市公司,那么收购都是兼并的具体形式,包含在兼并的含义之中,至于新设合并,本文认为既不属于兼并,也和收购没有什么交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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