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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供暖部门沟通减免事宜或解决问题。...
国家规定,享受高温补助金的话,使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不能在露天工作,室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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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十八度的,我国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室温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垂直温差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水平温差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2002年,国家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健康住宅”的标准中对室温的规定,全年室内气温保持在16~2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中规定了办公、体育、商业、餐饮等不同建筑类型房屋的不同室内温度标准。《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GB/T18204. 13-2000中,对室温的测定方法也作了具体规定。室内面积不足16㎡测室中央一点;16㎡以上但不足30㎡测二点(居室对角线三等分,第二个等分点作为测点);30㎡以上但不足60㎡测三点(居室对角线四等分,其三个等分点作为测点);60㎡以上测五点(二对角线上梅花设点)。测点离地面高度0.8~1.6m,应离开墙壁和热源不小于0.5m。国家标准是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我国的标准具有法规的性质,我国的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我国的一些强制性法规。部分城市将室温标准提高到≥18℃,高于国家标准。三、室温标准由≥16℃调高到≥18℃后增加煤耗测算我国采暖区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为主,部分地区采用分散供热方式。燃料以煤为主。全国集中供热面积平均每年以2亿m2的速度递增。如果将2005年全国集中供热面积室内温度由≥16℃调高到≥18℃,按目前每一采暖期每平方米(哈尔滨36.3kg、长春37.0kg、吉林32.1kg、沈阳27.8kg、大连22.7kg、包头40.9kg、北京40.7kg、天津32.4 kg、太原46.4kg、乌鲁木齐35.8kg)的平均耗煤水平35.2kg计算,当年增加耗煤 203万吨标煤。相当于8089万m2的采暖用煤。我国正处于飞速城镇化进程中。按照世界银行预测,到2020年新增城镇民用建筑面积将为100~150亿m2。新建建筑中将有70亿m2以上需要采暖。热化率达到40%,集中供热面积将会达到60亿㎡,按照目前的能耗水平,温度由≥16℃调高到≥18℃,当年煤耗增量为483万吨标煤。相当于1.9亿m2供暖用煤。以供热室温标准由≥16℃调至≥18℃的呼和浩特、银川、兰州三城市为例(煤耗6㎏/m2·月计算),其能耗增量和煤耗增量如下表:2007年度冬季,三城市总供热面积14459万m2。能耗增量平均为3.21%,增加煤耗约12万吨标煤。
居民室温16℃(含16℃)至18℃的,按日标准热费的30退赔;居民室温14℃(含14℃)至16℃的,按日标准热费的50退赔;室温低于14℃的,全额退赔热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家介绍,《新条例》退费公示并不复杂:日标准热费=市民应该交纳的总热费÷183天。居民室温低于18℃时,应第一时间告知供热单位。接到告知10个小时内,供热单位需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从告知供热单位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如双方对室温测量有异议,则由供热主管部门在用户投诉24小时内免费测量室温。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有“三联单”记录凭证,记录测量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等信息,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测温记录市民签字才算数供热期室温不达标,以前都是市民“求”供热公司测温。《新条例》施行后,供热单位必须建立用户室温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今年供热期,市民可留意是否有人上门定期测温。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家介绍,我市具体的供热条例出台时,是在省条例为大原则下的细化条例,不会与之相冲突。按照《新条例》,市民在今年供热期还应要求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作为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热户供热一个或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供热单位应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如供热单位不公示,用户可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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