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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已经明文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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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动轻便摩托车 electricmoped 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a)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 ——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b)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1、速度不得超过25公里2、整车重量不得超过55KG3、电动汽车马达功率400W4、必须具有脚踏功能。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用电动摩托车处理。车牌和驾驶执照的流程与汽车相似。如果不超过标准,就按非汽车处理,不需要驾驶执照,牌照登记必须按照各地的管理方法执行。
需要看是否列入工信部《目录》。 第十二条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列入工信部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办法施行之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起15日内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办法施行之后购买的,一律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禁止其上路行驶;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购买的,核发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过渡号牌和行驶证,期满后依法禁止其上路行驶。取得临时过渡号牌的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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