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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受害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那么在判处承担刑事责任之余,受害人方还能否主张精神...
1、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公安机关作出的赔偿一般属于刑事赔偿的范畴;对当事人进行错误拘留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通常需要对其进行刑事赔偿。 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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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能够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继续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当事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是减轻了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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