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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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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由于法律上的一些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对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在判决生效2年内,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罪表现,在这期间没有再犯罪,就不再执行死刑,而改为无期徒刑,如若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犯罪分子在2年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立即执行死刑,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所以,在2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就不会执行死刑. 即是死刑缓期执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布缓期两年执行。即就是判死刑后不是立即执行,而是两年后执行死刑。一般情况缓期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两满年后减为无期徒刑了,若在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的表现则2年满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在缓刑期间如有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算起
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 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收押审查的内容包括: (1)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和是否有误。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否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对于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对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有权拒绝收押。监狱不收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并将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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