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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的,需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状、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
1、申诉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是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2、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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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重新审理以下刑事诉讼案件: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实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 3、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该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在对刑事自诉案件作出审理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可以协商达成一致,之后也作了和解协议,而被害人也向法院撤销诉讼的,那这种情况下也会终止诉讼程序。而在撤诉之后,可能出现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这个时候另一方是可以另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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