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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禁止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的建筑物。...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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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员,负责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同步实施,保障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适应实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火灾扑救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城市、、工业区和仓储物流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消防规定,设置防火间距及消防设施。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员;(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修保养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人员;(四)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七)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培训的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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