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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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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这个规定与我们在文章是前面提到的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是相同的。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就是为了使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诉讼在时间上相衔接。不至于使鉴定与诉讼是时间脱节,使卫生行政部门与法院都可以更有效率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在明确主动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起,就应当及时做出决定,是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否则,不要因为时间的延迟,错过了申请鉴定的时间。
今天,我将回答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进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21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在设区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如对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鉴定申请,省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二级医疗事故鉴定。此外,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困难、复杂和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是我国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但是,中华医学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不服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第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事件只有病历困难、复杂、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事件。以上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但是进行医疗错误鉴定的话就不能选择医学会进行鉴定,所以必须选择司法鉴定进行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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