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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2021-12-03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责任。(四)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法确定任方的违法行为时,对任何一方均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有条件报案但未及时报案的,对当事故责任不能认定的,推定交通事故责任。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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