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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2021-09-3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如果说申请人都没办法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那就很有可能说明当事人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对方在转移资产,既然没有证据表明对方转移资产,那人民法院也不可能无缘无故的就去冻结对方的财产的。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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