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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公共图书馆设立分馆或者服务站点,整合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文化室(中心)、公共电子阅览...
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XX70小时以上;XX63小时以上;(三)县(市、区)公共图书馆56小时以上。乡(镇、街道)图书室每周应当开放48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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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投入。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给予保障,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备设施。
擅自征用、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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