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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不同的公司对其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的制定具有巨大的差异,因此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往往根据公司需求而私人订制,现提供一个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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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向上市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5至19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9人)的三分之二(6人);(2)当公司未能弥补损失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临时股东大会;(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监事会提出;(5)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上述第(3)项持有的股份数量按照股东提出的书面要求日计算。年度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不得采取通信表决方式;(5)超过一半的独立董事提议。上述第(3)项持有的股东数量按照股东提出的书面要求日计算。(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修改公司章程;(5)利润分配计划和损失弥补计划;(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7)变更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8)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9)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资产收购或销售;(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董事会应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下列问题发表意见和公告;(1)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律有效;(5)公司还可以聘请公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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