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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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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人数,公司前十大名称和持股数量;(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八)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九)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XX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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