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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在诉讼中所提供的有关检查、治疗和鉴定等的事项,不一定都需事先告知被告,但若原告提出相关费用请求,应当有相应的法定票据等证据证明,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之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关证据提出异议或者直接予以否定。 2、原告在诉讼前自行委托有关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定机构对有关事实进行鉴定,当然,如果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所提出的鉴定结果,则不存在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如果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当然可以申请对有关事实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可以双方商议确定,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3、重新鉴定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有关诉讼程序,待重新鉴定结果作出后,在恢复有关程序的进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当事人有合理诉求的可以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法官判案,最重要的是证据,不管原告要求多少赔偿,他都要有证据证明他的损失是这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就算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个裁量也是站在其他证据的基础之上的。 你之前应该就已经问过这样的问题,对一个学习法律的人来说,纠结于这个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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