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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 累犯,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后五年内重新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 其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曾经...
不满5年再次犯罪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估计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除外。《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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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答复》中明示:“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法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所以,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对待。”而依据刑法对于5年内再度犯罪累犯的问题,以及该解释来看,缓刑期满的嫌疑人实际上并没有被除以刑罚处罚,故其再度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累犯;另外,认定累犯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是不在此列的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不含假释考验期内和缓刑全过程),在5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但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刑法修正案 (八)》第六条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将不满18周岁人犯罪,作为普通累犯的消极条件。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不再构成累犯。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有以下观点: 1、从《意见》设定这一量刑的出发点来分析,之所以要对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从重处罚,主要是基于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的缘故。 2、在少年司法实践中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从总体上来讲,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一味从宽、盲目从宽,而要做到宽严有度、宽严有据。 3、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刑法修正案 (八)》虽然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但是,并不当然意味着对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被告人不能从重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同时法律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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