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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目前还没有出台,现在补偿主要依据《土地法》第47条的规定及地方政府的规定。法律链接:《土地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
关于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244号) 时间:2010-12-3109:25:46[大中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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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里的规定: 一、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临时占用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国家、省对此类用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的居民户,在拆迁时须支付搬家补助费和安置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含供排水、生活用电、电视、电话等补助费用)以4口人为准,每户2000元,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安置过渡补助费按一年期计算,每户4800元。 四、经济林补偿按照林业部门补偿标准执行,具体价格根据林业部门的价格评估进行补偿。 五、对本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可参照相近附着物标准补偿,如有争议可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价格事务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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